解決方案
1. 範圍
1.1本方法用於評定兒童睡衣睡褲的紡織品和服裝的相對可燃性測試,本方法的測試和洗滌程序參照了美國聯邦 法案16 CFR 1615和 1616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
1.2為評定紡織品阻燃的持久性,用於小孩睡衣睡褲的紡織品必須測試原始狀態和經過50次水洗及幹燥循環後的 阻燃。
1.3 以SI單位表示的數值應視為標準值,英寸-磅單位僅供參考。
1.4 本標準隻是用於描述和測量材料、產品或係統在受控的實驗室條件下受熱和受火焰的反應的性質,並不用於 說明或評價材料、產品或組件在實際著火條件下的著火危險或火災風險。然而,本試驗的結果卻可用作恰當評定最 終使用火災危險的各種因素時所必需考慮的火災風險評定的要素。
1.5 本標準並不打算解決與使用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因此本標準的用戶在使用標準前,應建立適當的安全衛生 規範並確定法律範圍的可應用性。8.5和9.5中介紹了專門的注意事項。
2. 參照文獻
2.1 ASTM標準
D123 與紡織品有關的術語
2.2 AATCC 測試方法
AATCC 124 織物在家用自動洗衣機中洗滌後外觀持久性的測試
2.3 聯邦法規¬¬
16 CFR 1610 乙烯塑料薄膜的可燃性測試
16 CFR 1611 紡織成衣的可燃性測試
16 CFR 1615 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尺碼從0號到6X
16 CFR 1616 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尺碼從7號到14號
3. 術語
3.1定義
3.1.1 炭化長度:從樣品最低邊即燃燒點開始到撕破終點或炭化破洞、已燃燒或已破損終點的距離。
3.1.2 兒童睡衣睡褲:任何睡衣或類似的長袍用於當兒童睡衣睡褲的產品。兒童的睡衣睡褲包括的範圍較 廣,但不包括16 CFR 1615和1616定義的尿布、內衣、嬰兒服裝和緊身服裝。尺碼限製在16 CFR 1615和1616定 義的範圍內,同時商業標準部151-50提供了怎樣規定尺寸範圍和度量衣服尺寸。
3.1.3 布片:指一塊連續沒有接縫的麵料,由一塊或多塊布片可組成一個織物產品單元。
3.1.4 織物產品單元:除了顏色和印花圖案不一致外,其餘規定均一樣的(例如紗支組織密度等)任何數 量的布片。
3.1.5 阻燃劑:用於阻止火焰燃燒的一種化學品。
3. 1. 6 經阻燃處理的:已經過阻燃處理的。
3.1.6.1 “經阻燃處理的”一詞不用於由於材料或纖維構成聚合物本身性能而固有阻燃性的紡織品。
3.1.7 可燃性:材料易於點燃或易於持續燃燒的這種物性。
3.1.8 易燃紡織品:在火焰下易燃燒的紡織品。
3.1.9 成衣產品單元:除了尺碼、裝飾品、顏色、印花圖案不一致,其它規定(比如麵料結構等)均一致 的一組衣服。
3.1.10 嬰兒衣服:用於9個月及以下小孩的衣服。
3.1.11 項目:單一部分
3.1.12 本方法中用到的其它紡織術語,請參照ASTM D123或AATCC標準術語。
4. 測試原理
4.1本方法采用垂直法,在試樣最下端點火以測試火焰的速度,整個測試中,樣品垂直放置,用火焰長度為 38mm(1.5inch)的火焰點燃試樣3秒鍾。
4.2 火焰燃燒的速度是通過度量從樣品最低點到當已有折痕試樣在一定力下撕裂點的距離來測定。
5. 應用和意義
5.1本方法適合於評定小孩睡衣睡褲經數次家庭水洗後的可燃燒性能,不適合評定用於其它產品原料的燃燒性能。
5.2 本方法可燃性測試程序在技術上等同於美國聯邦法案16 CFR.1615和1616,但洗滌條件由於AATCC 124 -69 上注明的洗滌劑因商業上不再采用而稍有改變,本測試方法不包括詳細的取樣計劃或聯邦法規中的要求。對於這 些信息,請查閱16 CFR 1615和1616。
5.3 本測試方法可用於培訓技術員去從事聯邦法案測試,也可作為實驗室的參考資料。
5.4 將來如果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更新聯邦法規關於紡織品重新刷新,以適應當今社會使用要求。本方法也 將會作相應修改以與之相對應。
6. 儀器和原料
6.1 測試小室:本測試小室由鋼或不鏽鋼板構成,內徑寬為32.9±0.15cm,深為32.9±0.15cm,高為 76.2±0.15cm,小室內有一框架(掛鉤)垂直於小室前部,框架(掛鉤)可用於懸掛樣品夾,其高度大概使得樣品夾 的最低部到燃燒器的最上部距離大概為1.9±0.15cm,小室前部應裝可開關、密閉性好的玻璃門,這樣便於觀察整個 測試。小室內後麵垂直麵可漆成不反光的黑色,這樣在測試時可容易看到燃燒的試樣。小室底部可放一塊不易燃燒的 紙、布或薄膜,注意其長寬大概小於箱體底部內徑大約2.5cm,本測試小室請參照圖F1,如更詳細請參照圖F1-4, 框架的適合高度顯示請參照圖F5。
6.2 樣品夾:樣品夾的設計必須保證測試樣品固定在垂直方向並確保樣品不卷曲,它由兩塊厚度為0.19cm (14號鋼)U形鋼或不鏽鋼板組成,鋼板長度為42.2±0.15cm、鋼板寬度為8.9±0.15cm,並配有兩排栓子. U形板開口長為35.6cm、寬為5.1+-0.15cm.通過在其邊上用夾子夾住,樣品被固定在兩塊板之間。本方法用到的 樣品夾見圖F6。
6.3 燃燒器:燃燒器實物請見圖F7和F8。燃燒器的管子內徑為1.1cm,輸入燃燒器途中的管子必須安裝一針狀 閥,以便調節火焰的高度。燃燒器槍口圓筒必須是與垂直方向呈25°角,燃燒器必須安裝一調節環,這樣可以快速地 調節使得其位置剛好在試樣的下麵,燃燒器可通過橡皮管或其它軟管與燃燒氣體相連接。
6.4 供氣體係,需裝配一個氣壓調節裝置使得燃燒器入口處的氣體壓力為129±13mm Hg
6.5 燃燒氣體:燃燒氣體必須是純度至少為97%的甲烷。
6.6 鉤子和重錘:為決定炭化長度,需配備一係列的金屬鉤子和重錘,金屬鉤子可由直徑為1.1mm(19號鋼) 的鋼或不鏽鋼絲構成,也可采用其它等同的原材料,鋼絲長為7.6cm,在其一端1.3cm彎一45°角的鉤子,鋼絲長端 部分固定在重錘上,鋼絲另一端掛在已燃燒試樣燃燒部位的另一末端,所需的重錘請見表I。
6.7 秒表:能精確到0.1s的秒表或類似的計時器。
6.8 量尺:最小刻度為1mm或0.1inch的尺子,用於量度碳化長度。
6.9 內部空氣可流動的烘箱:烘箱裏麵有氣流流動以確保裏麵的樣品烘幹溫度為105±2.8℃,樣品烘幹以後才 可夾於試樣夾上。
6.10 幹燥器:一個密封防潮幹燥裝置,當樣品烘幹以後可置於其中冷卻,脫水矽膠可用作幹燥劑。
6.11 通風櫥:四周封閉可用放置測試小箱的通風櫥,通風櫥必須配備排風扇或其它裝置,這樣在測試過程中能 排出煙霧或有毒氣體。
7. 測試樣品和取樣
7.1測試樣品:如為布片大小為8.9*25.4cm,對於被測試樣包含接縫、裝飾品或試樣為成衣,那測試樣品應包 含接縫或裝飾品。
7.2 取樣:根據16CFR1615和1616取樣計劃,重所取的布片、接縫、裝飾品或成衣上剪取5塊測試樣品。
7.3 測試樣必須剪成長為254±3mm,寬為89±3mm的試樣。
7.4 每一塊被測試原料應沿長度方向取2-3個測試樣品,並沿寬度方向再取2-3個測試樣品,以保證每一被測樣 品取5個測試試樣,每一測試樣品有一個數據,測試結果由以上5個樣品取平均值。
7.5 根據章節10介紹,用於小孩睡衣睡褲的麵料需測試其原始狀態下和經50次洗滌以後的結果。但對於沒有經 過阻燃處理的麵料,並且這些麵料不具有多種特殊功能,那麽不需要測試經50次水洗後的結果,對於這些麵料的衣服, 隻要麵料原始狀態下能達到聯邦標準可燃性要求,就可認為達到原始狀態和經過50次水洗後的可燃性要求。
7.6 本標準沒有列出麵料和成衣的取樣計劃,但等同於聯邦法規,具體請參照16CFR1615和1616。
8. 預調濕和烘幹
8.1 在調濕前,請將試樣在20±2℃條件下預調濕至少4小時。
8.2 試樣預調濕後,將每一塊試樣用夾子夾於試樣夾上,注意試樣在試樣夾上要夾緊,不可移動,並確保試樣 僅可能平整。
8.3 將試樣置於溫度為105±2℃的烘箱裏烘幹30min。
8.4 將烘幹的試樣從烘箱中取出,並將試樣置於幹燥器中冷卻不少於30min,但不可超過60min,每次幹燥器 中不可超過5塊試樣。
8.5 將試樣夾放置於烘箱或從烘箱中取出時由於燙手,請特別小心,上述操作可帶手套或用鉗子。
9. 測試程序
9.1 先關掉排風扇,打開燃氣,並調節針狀閥以使燃燒器火焰高度為38mm(1.5inch),先打開燃燒器並關閉測 試箱體門至少5分鍾,之後將室內光線調暗,並調節火焰高芳以使得燃燒器火口最上端到火焰可見部分的最頂端高度為 38±2mm,火焰高度見圖F6顯示。
9.2 從幹燥器中取出裝有試樣的樣品夾,並將其掛在測試小室的掛杆上,關閉箱門,移動火焰以使得試樣的底 部正好在火焰最中心的上方。
9.3 當試樣從幹燥器中取出後應在30秒之內被點燃。將試樣點燃3.0+0.2秒後,將燃燒器移至另一邊以結束點 火。
9.4 當火焰或餘星已燃滅後,打開通風櫥排風扇足夠時間以排去測試小室和通風櫥裏的煙霧,同時,請特別留意 測試小室裏的煙霧和燃燒殘物有毒,應避免吸進這些煙霧,同時也可采用合適的呼吸裝置。
9.5 從測試小室裏取出試樣夾,由於樣品夾和測試樣品可能燙手,取出時請特別留意。
9.6 將試樣從樣品夾中取出,將試樣從炭化或損壞的最高位置開始,沿試樣長度方向壓一皺痕。
9.7 打開試樣,在試樣離炭花一邊病離底部6.4±20mm處插入一彎鉤,彎鉤上掛一重錘,重錘大小具體如圖表I。
9.8 輕輕地提起試樣未掛重錘的另一端,直到重錘剛剛被提離工作台麵,這樣使得被燒壞的試樣被明顯地撕開,直到試樣能承受所規定的力為止。
9.9 使用尺子測量從因炭化而撕開的末端到試樣點火處的炭化長度,見圖F9,報告中注明這一長度。
9.10 重複9.2-9.9,直到5塊樣品全部測完。
9.11 測試結果:測試結果,請注明5塊試樣的平均炭化長度和沒塊樣品的最大炭化長度。
10. 洗滌
10.1 參照AATCC 124-1996 ,章節8.2.2、8.3.1和8.3.1(A)對所測麵料進行50次水洗和幹燥。
10.1.1 水洗方式全部參照AATCC 124-1996章節8.2.2和8.3.1,根據表II,水洗溫度規定為選項“V” 即60±3℃的水溫,洗衣機的水位、洗衣機攪拌轉速、洗滌時間、甩幹轉速和最後甩幹規定請參照表Ⅲ的“普通/棉”檔 ,每次洗滌最大可洗3.64kg(8lbs),也可以加一些其它樣品或陪洗布。本方法樣品幹燥請參照章節8.3.1(A)根 據表“IV”采用“耐久壓燙”檔,滾筒烘幹、排氣溫度為66±5℃並吹10分鍾的冷風。
10.2 從洗好的樣品中,參照9.2-9.10進行樣品的切取、準備、預調濕、烘幹等。
11. 報告
11.1 請報告以下信息
11.1.1 測試日期和具體時間。
11.1.2 測試員的名字。
11.1.3 麵料生產商。
11.1.4 所取樣品的款式(例如紗支、密度、結構)。
11.1.5 所取樣品的顏色。
11.1.6如所取樣品為印花,請描述印花方式,並對樣品進行描述。
11.1.7 烘幹情況(是產品原始狀態、洗一次水洗後,還是連洗50次後的樣品)。
11.1.8 如果洗滌情況不同於本方法的規定,請列出50次水洗的洗滌程序。
11.1.9 每一塊試樣的炭化長度以及5塊樣品的平均炭化長度。
關鍵詞:炭化長度、兒童睡衣睡褲、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可燃性、洗滌、阻燃紡織品
表I(重錘參照表)
麵料布重(克/米2) 央司/平方碼 重錘(克) 重錘(磅)
<101 <3 54.4±0.5 0.12±0.001
101~207 3~6 113.4±0.5 0.25±0.001
207~338 6~10 226.8±1.0 0.50±0.002
>338 >10 340.2±1.0 0.75±0.002